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推动省会高质量发展,从8月1日起,济南市政府正式将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权限下放相关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下同)实施。

具体内容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审批、国有建设用地(工业)出让审批、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租赁审批等三项属于市政府的土地供应审批权限下放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政府实施,并委托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行使有关权限。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按照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市级审批权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土地审批专用章、土地审批业务专用章和法律事务专用章的使用办法。专用章由区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保管使用。

权限下放后,市政府主要是指导和监督相关区政府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实施审批事项,并对审批过程中的违法、不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如出现重大问题,依法收回下放的审批权限。相关区政府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审批事项,并接受市政府监督。承接的审批事项不得再次下放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对行使下放审批事项的法律后果应承担实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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