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河北省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高质量建设“轨道上的京津冀”。

重点满足1小时通勤圈快速通达出行需求

实施意见提出,依据京津冀城市群及河北省区域中心城市空间功能布局、产业人口分布和规划发展方向,各市综合交通需求、财力支撑、生态环保等因素,合理规划确定路网规模、系统制式、运营模式及投融资模式。

河北省重点发展的市域(郊)铁路主要布局在省内区域中心城市以及环京津重点城镇,联通城区与郊区及周边城镇组团,采取灵活编组、高密度、公交化的运输组织方式,重点满足1小时通勤圈快速通达出行需求,与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形成网络层次清晰、功能定位合理、衔接一体高效的交通体系。线路尽可能串联5万人及以上的城镇组团和重要工业园区、旅游景点等并设站,提高客流聚集能力。

实施意见明确,市域(郊)铁路新建线路单程通行时间宜不超过1小时,设计速度宜为100—160公里/小时,平均站间距原则上不小于3公里,早晚高峰发车间隔不超过10分钟,具体技术标准应根据客流需求、服务范围、工程条件、用地标准等合理确定。新线敷设方式原则上以地面建设为主,困难路段可考虑采用高架方式,进出枢纽的个别路段可研究采用地下方式。

优先利用既有资源,加强“四网融合”发展

根据实施意见,推进实施中优先利用既有铁路资源,结合城市空间布局优化和铁路枢纽功能调整,联合铁路企业加强对既有国家铁路、地方铁路资源利用的可行性论证,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内部货运铁路功能合理外迁,解决与城市发展的矛盾,充分挖掘和释放客运潜力,积极创造条件开行市域(郊)列车。加强与铁路企业合作,通过优化运输组织、补强既有铁路、改扩建局部线路等方式,公交化开行市域(郊)列车。

稳妥推进新建项目。新建市域(郊)铁路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国家批准的规划按程序审批(核准),严禁以新建市域(郊)铁路名义变相建设地铁、轻轨项目。批准新建市域(郊)铁路项目的城市,要按照功能适应、标准适宜、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技术方案比选,合理降低工程投资和运营成本,确保建设时机、规模与城市发展需求、财力相匹配,避免过度超前或重复建设。

做好综合衔接配套。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综合交通发展理念,统筹推进各种交通方式、各标准等级之间高效衔接,加强市域(郊)铁路与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四网融合”发展,充分发挥轨道交通网络整体效益。强化与机场、公路客站等重要交通枢纽高效衔接,按照零距离换乘、一体化服务和快速集散要求,推进基础设施、标识信息、运营管理等资源共享、互联互通,提升枢纽综合交通运输效率。

优化运营管理,创新投融资方式

实施意见提出,全面放开市场准入,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创造公平、公正、开放、平等的发展环境,支持城市政府、铁路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运营管理、标准规范等方面加强合作。

创新路地合作方式,通过自主运营、合作运营、委托运营、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因地制宜、因线施策合理选择市域(郊)铁路运营管理模式。在确保运营安全的前提下,鼓励运营主体多元化发展,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等具有相关经验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域(郊)铁路运营。提升服务水平,优化购票、进出站、乘车等环节的组织模式和流程,改善候车、乘车环境和出行体验,提供安全高效、便捷贴心的运输服务。

创新投融资方式,全面放开市场准入,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外资在内的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支持各市、雄安新区使用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全面落实铁路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统筹支持市域(郊)铁路建设。完善运营补贴机制,综合考虑运营成本、服务质量、供需状况、财政能力、减免票价等因素,在加强成本规制、收入清算等基础上,对运输线路作出规范性、制度性补贴安排。

据悉,河北省加强对市域(郊)铁路规划建设在用地、环评、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支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要件办理、项目报批等工作,加快推动一批重点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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