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颖9日在民航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航局扎实做好与《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不符措施的清理工作,为外商投资民航业提供更加优化和便利的环境。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110号令)及其补充规定、扩大开放的重要作用主要有下述方面。

 一是实现了规则制度型开放,提升了政策透明度。民航外资准入政策按照《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执行,由110号令传统的“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正面清单管理模式调整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负面清单模式,是民航外资准入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实现了“非禁即入”的制度型开放。在透明度方面,民航外资准入限制按照国家统一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执行,外商在全国“一张单子”上可清楚了解民航领域现有开放水,并及时掌握后续政策调整情况,实现“一单尽列、一目了然”,大大提升了政策透明度。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执行国家统一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民航业的政策和营商环境更加公、透明、可预期。

二是简化了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升了投资便利化水。民航有关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严格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在实施有关行业许可过程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一步降低外资企业制度交易成本,提升投资的便利化,为外资企业创造更便利和更完善的营商环境。

三是巩固了开放成果,实现了国际上较高开放水。中国民航主要保留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3个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开放程度在世界航空大国间已属较高开放水

四是明确了鼓励外商投资的方向,服务行业发展战略。机场和航空货运公司是外商投资中国民航业最主要的两个子部门,吸引的外资占同期全部外资的70%。以2019年为例,中国机场旅客吞吐量最大的20家机场中,外资持股的有6家。(记者 周音)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