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和房产测绘成果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6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有关规定,将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若储藏室、车位、车库按个销售,应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房屋公摊面积是指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简称,它与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包括包括楼内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设备间、地下室、公共走廊、过道、公共门厅等等。

而对于大多数购房者来说,只有拿到房产证那一刻,才能知悉具体公摊情况。

按照商品房销售条例,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但在实际中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发现,当前仍然存在公摊面积标注不明确等问题,群众反映较多。比如在最近的《问政山东》节目中,德州张女士购房合同上标注为6.94平方米(含公摊)的地下室,尽管在括号中注明了“含公摊”,但并没有明确公摊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发现地下室的实际面积只有约2.2平方米,公摊面积达到67%。而这并不是个例。

公摊面积一般是多少?记者梳理发现,根据建筑工艺和一般的配套要求,高层建筑、多层建筑有着不同的公共面积分摊系数,且大致在某个具体范围内浮动。其中,多楼层的住房,7层以下的住宅公摊率是7%—12%;高楼层的住房,12层—33层的住宅公摊率为14%—24%;别墅住房公摊率是1%—8%。

但对于地下储藏室公摊率则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对于上述曝光问题,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王玉志表示,这确实是过去忽视的一个问题。而此次通过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和房产测绘成果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山东明确在购房合同中不仅要将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面积等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对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等也作出同样要求。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成的房子,一般公摊面积相对较小,100平方米的房子,一般公摊不会超过10平方,但是现在新房都是电梯房,公摊相对较大,一般公摊面积都在20平方米或以上,而这一部分公摊面积却划到了房产证面积当中,实际是住房缩水了。而有些开发商还经常在公摊面积上做文章,要么就像上述案例中,没有明确公摊面积,或者只给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数字,没有明确公摊的是哪一部分、哪个位置。

当前,商品房拥有公摊面积是既定事实,作为购房者来说,需要清晰知道自己购买房产到底有多少实际面积,这本身就是合理要求。山东出台新政首次规定将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这可以说是给予购房者充分的知情权和维权凭证,对于购房者来说是极大利好。

此外,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通知》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产测绘成果及《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和材料,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售楼处)、网上销售平台一并明示。并强调要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在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房屋抵押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付等事项中的使用,并明确房产测绘成果中应注明每套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等信息。对于每个家庭来说,购房消费是一笔极大的支出,在房屋交易的环节确实需要更多的成交细则来维护购房者的利益,山东的做法值得点赞。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方垒 报道 策划 齐淮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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