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保单是属于个人财产,该保单属于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离婚后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是谁保险利益就是谁的,如果是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投保的,受益还是免税的。

1、从保险利益的角度看,年金险是以被保人为生存条件进行给付的,若年金险中给付的生存金、满期金是属于被保险人的。

2、从保险利益归属角度看,年金险带有分红的,红利收益是属于投保人的,若有附加万能账户的,万能账户价值是属于投保人的个人财产。若万能账户有年金给付的,若指定给了被保人,就属于被保人的个人财产。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退保后的金额是属于投保人的。

3、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角度看,需要看着两部分的资金归属第一是保单本身的现金价值,另一部分是年金险每年给的生存金。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年金险,属于两个人的,离婚会对保单现金价值和已经获得的年金进行分割。婚后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为自己购买的年金险保单,属于个人财产,离婚对现金价值不分割,婚后领取的年金不超过原来保费,仍属于个人财产。婚前为自己投保年金险,并且在婚前已经交清保费的保单,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前领取的年金是个人财产,婚后领取的年金没超过保费也是个人财产。子女结婚后父母将个人的钱赠与给子女,然后子女买了年金险是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有什么利弊吗?

(一)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效力,它可以从物质上约束着夫妻双方对婚姻负责,对降低离婚率有很大的作用,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有明显的效果。

(二)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爱情和婚姻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从恋爱走到结婚对每对情侣来说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为在结婚前办理了一个财产公证而分清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这会大大伤害夫妻间的感情。

(三)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法官可以通过对婚前财产公证书的仲裁来自由裁量财产的归属,这样做减少了政府和社会各界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四)婚前财产公证无法保护无形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较容易界定的都是有形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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