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经市政府审查同意,我市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进行调整。新的收费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对象为宜昌城区范围内(不含夷陵区)的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单位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最新收费标准,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户收费标准调整为7.5元/户/月,与原来相比,每户每月将增加支出3元。随水费代收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平均在1.5吨(含)以下的,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平均在1.5吨至5吨(含)的,按文件标准的60%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平均在5吨以上的全额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同时,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记者刘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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