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鉴新加坡、迪拜和我国香港等先进自由贸易港法律服务经验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于2019年9月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执业范围、组织形式、准入门槛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创新专业化、多元化、国际化的涉外律师服务”也成为海南自贸港第十批制度创新案例之一。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扩大行业对外开放,创新律师服务机构组织形式,放宽市场准入,畅通人才引进渠道,有效破除了制约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制度障碍。其中规定,海南允许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从事部分涉海南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允许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士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降至10万元。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数和设立资产数额,分别降至10名以上和100万元。

据悉,《条例》实施以来,海南逐步构建了更加科学多样的律所组织形式,提高了引进律所、律师的数量和质量。《条例》也为海南招商引资提供了高质量法律支撑。

据介绍,《条例》实施以来,海南新引进和新设立律师事务所159家,数量增加了114.4%;新增律所的律师1471人,人数增加了61.3%。截至目前,在2020年度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钱伯斯亚太排行榜”上获得推荐业务领域最多的15家律师事务所已有10家入驻海南。

推荐内容